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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2-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体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和《苏州科技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科委﹝2018﹞58号)等文件精神,凡体育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是体育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体育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体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体育部发展、体育部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体育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体育部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体育部教学、科研、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体育部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体育部招生、学生转专业、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科研用房、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体育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体育部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级重大表彰,以及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体育部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体育部中层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体育部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体育部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体育部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是指推进体育部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

预算内资金:单项目支出50000(含50000)元以上。严格按照《苏州科技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列入“三重一大”内容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前,应根据事项属性广泛听取教代会、基层系/部、室、党支部等各方面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专家论证或评估。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经体育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体育部“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部门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体育部党总支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体育部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体育部党总支每年向学校党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体育部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体育部党总支会议审议通过起执行。由体育部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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